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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執行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如有依健保法規定須計收補充保費且由雇主負擔者,得於該計畫經費內編列「補充保費」項目。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月23日臺教會(三)字第1020016251號函辦理。
二、申請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如有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得依該項目之科目屬性,分別於「人事費」或「業務費」項下編列「補充保費」並覈實支用。
三、至以前年度核定之跨年度計畫及本年度已核定之計畫,得由該計畫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毋須另案報部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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