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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室103年1月3日簽陳 校長同意辦理。
二、二代健保自102年起實施,「機關負擔」補充保費部分,原由出納組按月依據請購系統及薪資系統資料計算,為配合各項補助或委辦計畫已編列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成本合理分攤,自本(103)年度起,計畫類機關負擔補充保費支付作業採就源逐筆扣繳方式辦理。
三、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依教育部102年1月23日臺教會(三)字第1020012651號函規定,申請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如有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得依該項目之科目屬性,分別於「人事費」或「業務費」項下編列「補充保費」並覈實支用;至以前年度核定之跨年度計畫及本年度已核定之計畫,得由該計畫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毋須另案報部變更。
四、國科會補助計畫: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1年12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82260號函規定,屬所得稅代號50薪資所得部分,如需計收投保單位(雇主)補充保費時,得由計畫管理費項下分攤列支。
五、其他補助或委辦計畫:依補助或委辦機關規定辦理,無規定者則參照教育部規定辦理。
六、捐贈計畫:由各該計畫經費支應。
七、部門預算:仍由校務基金校統籌經費支應。
八、請各單位申請補助計畫或委辦計畫時,應編列二代健保機關負擔補充保費經費,各計畫機關負擔補充保費計算係屬所得代號50薪資所得部分2%。(薪資所得例如:計畫主持人費、兼任助理費、年終獎金、鐘點費、出席費、工作費及工讀金等,詳細資料請至總務處出納組網頁查詢)
九、檢附「國立臺東大學各類計畫案『機關補充保費』支應財源一覽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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