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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轉知教育部函,行政院主計總處函以,各機關(構)員工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經費一案,請依該總處來函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一、依教育部103年2月24日臺教會(四)字第1030024645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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