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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103年第7號通報: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自103年7月7日起實施,請依修正後規定報支國內出差旅費。

一、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二) 住宿費每日上限修正(薦任級以下人員1,600元,簡任級人員1,800元),須檢據覈實報支(取消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規定)。
(三)雜費每日400元(取消膳費並調整雜費金額)。
(四)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本項為符本校節約措施及節省公帑,請各單位除特殊需求外盡量避免,若因業務需要亦請於填報出差請示單事由欄備註原因,並請單位主管審核後 陳權責長官核示,未書明原因及未經核准者依規定不得報支)
二、修正後規定及相關附表請參閱本校103年7月12日電子公佈欄行政公告、本室網頁或103年7月14日東大主字第1030009114號函。

此 致
各單位、學院及系所 啟
主計室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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