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補助或委辦經費,收支憑證,請依規定期限保管
依據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99年12月10日台審部教字第0994003357號函辦理。農糧署99年度(含以前年度)核定之補助或委辦計畫經費,請確實依本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原始支出憑證均應依規定隨同記帳憑證(收支傳票)依照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妥慎保管;帳簿、報表不得與其他經費憑證混合,並應妥慎保存,以備查核。相關憑證、帳簿、報表之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期限屆滿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函本署報請審計單位同意後始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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