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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函轉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六點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請查照。
教育部函.pdf
附件一-第二點、第六點修正規定.pdf
附件二..第二點、第六點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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